法律解析:
首先,我们可以通过书面致函或委托律师出具律师函的形式催要工程款,如果通过协商、催收函等途径仍拒不支付的,我们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违反分包或非法转包造成的,实际施工人在起诉发包人时应当同时将业主(包括开发商、政府、项目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就加大了取得工程款的几率。其次,为了防止“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出现,我们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诉中财产保全,提前冻结或查封与工程款相当金额的财产。最后,在取得生效判决后,对方当事人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应当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冻结被执行人的账户,并积极向执行法官提供线索,查封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如果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认为其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的,可以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同时还可以向法院申请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实现取得工程款的目的。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