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离婚诉讼不影响第二次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撤回离婚诉讼后,对第二次离婚诉讼没有影响,符合条件的法院也可以受理。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分别处理下列起诉: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通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根据法律规定,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通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通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案件,通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诉讼;
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通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允许撤回诉讼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允许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的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不予受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