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若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房屋增值部分不需单独列出予以分割;如果是以个人财产购买,夫妻共同还贷的,需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也就是说,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予以分割。
2、购房时,只有一方出资购买的,此房子属于购房者的个人财产。不管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一般情况下个人财产购买的,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因此,房子的增值部分属于房子价值的一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