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税率为3%-5%。事实上,《契税法》关于税率的规定与《契税暂行条例》中的规定是一致的,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法》和《契税暂行条例》均规定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无论是《契税法》实施前还是实施后,契税3%的税率保持不变,不存在税率上涨的情况。契税优惠政策仍可享受:《契税法》授权各省确定适用税率及相关免征或者减征办法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为此《甘肃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明确继续对房屋、土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承受土地、房屋的其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以及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补价的免征契税,如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纳税人可以选择其一享受,不叠加享受;继续不加限定,对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的免征契税。《决定》对纳税人税负不会产生影响。对涉及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契税,目前按《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执行:(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购买第三套及以上的,契税税率为3%-5%,我省为3%。也就是说,目前符合条件的个人购买住房契税税率未发生变化,没有改变目前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契税税负。《决定》的实施没有改变目前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契税税负。同时,涉及土地、房屋权属的具体情形、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享受免税的具体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形等贯彻落实《契税法》的执行口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