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涉及到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多集中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较为常见的惩罚性赔偿有“退一赔三”和“退一赔十”。退一,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解除买卖合同,退货退款;“赔三”、“赔十”指的是经营者需要支付给消费者的额外赔偿,额外赔偿金额为商品货款的三倍、十倍。
“退一赔三”适用于个人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其适用范围非常宽。即包含一般的日常消费品、也包含汽车、商品房等大宗物品、还包含电子影音电子产品。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退一赔十”仅适用于食品、药品领域。指的是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十”。
一、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大多是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或者由法律法规对惩罚性赔偿的最高数额作出限制,以防止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随意性。实践中,法院在认定是否符合“退一赔三”情形时,消费者与经营者多围绕以下几个焦点问题进行辩论: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商品、服务是否适用“退一赔三”的规定,消费者是否属于知假买假。
生产者和经营者要规范生产、诚信经营,不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产品,不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切勿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