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人身损害律师费可否风险代理?
1、可以代理,相关规定并未限制。
2、但扶养费部分不可以。实践当中,律师一般不做人损风险代理。
3、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二、风险代理和一般代理的区别有哪些?
1.适用范围不同。一般代理在案件范围上无特殊限制,而风险代理部分类型的案件不能风险代理。
2.适用案件特点不同。顾名思义,风险代理所涉案件通常风险较大,往往和一般代理相比更为疑难复杂,可能存在败诉以及执行难度大等特点;而一般代理则包含普通案件。
3.费用不同。风险代理下委托人按照约定的比例支付律师费,费用较高;而一般代理费用相对较低。
4.激励效果不同。风险代理下,律师费的多少与案件结果密切相关,能更好地激励律师尽职尽责,否则就可能影响收益甚至承担风险。而一般代理则是固定的费用,对律师的激励有限。
5.信任度与权限不同。风险代理下,委托人对律师的信任度较大,律师对案件实体权益的处分权限较大;一般代理下委托人对律师的信任度不及风险代理,律师的处分权限相对较小。
法律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