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钉子户”,是指在国家所有土地上居住,被国家机构或商业机构“要约”变更土地用益关系,但是本方拒不承诺要约方的单方定价,拒绝交易的民事主体。拒不承诺要约方的单方定价的人,被形象地描述为“钉子”,这既是对公民存在状态的一种描绘,也隐喻着国家权力装置的功能,即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装置具有拔除“钉子户”的钉锤功能――要约不被承诺,权力装置可以导致交换合意过程中止。“钉子户”是在特殊社会情态下出现的自然权利或法律权利伸张者,是抵抗者、谈判人,这个社会角色对社会和自身的贡献,比坐卧土炕上放弃合法权利、等待司法调解员处理纠纷的萎靡性本土社会原子,能动得多,先进得多。对这一特色鲜明的事物,合意法学研究者有高度的思考兴趣。对“钉子户现象”进行深入的学理分析,似可创作一部宏篇巨制--或许可以数据齐全,图文并茂。然而,由于研究时间与精力的限制,本人不得不仅仅为此写作一篇简短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