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主债务人是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对债务的履行承担第一位或主要责任的人。根据一般法律原则,在国际融资活动中,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债为主债,因保证合同而产生的债为从债,借款人是主债务人,保证人是从债务人。贷款人只能先向借款人追索,并在经法律强制执行而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再向保证人索偿。除了票据流通结束时正确付款以外,在票据追索中,只有票据的主债务人清偿票据债务,才能全部消灭票据关系;从债务人的清偿债务,一般只能部分消灭票据关系所以,主债务人又可以称为最终债务人,票据时效制度中将承兑人或出票人的票据时效规定为最长时间,主要原因即在于主债务人的原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七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