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三次不判离应该怎么办
1、起诉离婚三次不判离的情况下,当事人一般可以积极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若收集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但若因子女抚养问题导致不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可以再次就子女抚养等问题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诉讼处理。处理完完毕后,再提出离婚主张。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主要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 【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5.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起诉三次不判离应当搜集能充分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 然后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起诉三次法院不判离是因为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因此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会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