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6)不办理税务登记。
(7)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8)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
(9)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10)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11)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
(12)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偷税漏税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