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已立案的案件,包括合同诈骗案件,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撤回。
经调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1、无犯罪事实;
2、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3、犯罪已过诉讼期限的;
4、特赦免除刑罚;
5、犯罪嫌疑人死亡;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经调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刑事处罚不足的,应当终止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的调查,继续对案件进行调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