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以及汇编作品等作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