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不一定要申请人。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主动地依职权决定取保候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及其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也有权作为申请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即有权申请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