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故意毁坏财物责任由谁承担
1、未成年人故意毁坏财物的,责任承担的情形如下:
(一)、如果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由未成年人自己承担,但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二)、毁坏财物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的责任由未成年人财产承担,不足的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监护人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审判标准
由于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也不太相同,福建省在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认定中,“数额较大”一般为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犯故意破坏财物罪
(1)数额较大(福建省数额标准1万元-5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数额巨大(福建省数额标准1万元-5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后,未成年人故意毁坏财物的,如果构成犯罪,刑事责任由未成年人承担,但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而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由未成年人财产承担,不足的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