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单位,在招工前,都要让劳动者去疾控中心检查身体,开具健康证明。去公安部门开具无违法犯罪证明。如果吸毒人员却已经完全戒毒,会开证明给劳动者的。没有完全戒毒,也会写明,许多单位会接受有前科的现在已经戒毒的人员,让他们参加工作。为创造和谐社会贡献力量。有的企业领导不会接受有吸毒史的人员,即使已经不吸毒了。这种企业真的有问题,这是一种社会现象。
一、吸毒成瘾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禁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吸毒成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二、禁毒法的指导原则
总体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主要遵循了以下三个原则:一是“专群结合”的原则。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更需要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才能够做好禁毒工作。二是预防与惩治相结合的原则。毒品易沾难戒,加强预防工作十分必要,要加大对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使禁毒工作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三是教育与救治相结合的原则。毒成瘾人员要惩罚,更要教育和救治。这就需要大力推进社会帮教戒毒与强制隔离戒毒相结合的戒毒模式,引导吸毒人员在社会生活状态下戒毒,切实巩固戒毒成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