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出庭作证对于调查核实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立足于我国现阶段证人出庭率低的现状,在已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合理地界定了证人出庭的范围。准确理解并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有关证人出庭范围的规定,有助于在确保证人出庭作证、提高庭审公正性的同时,兼顾司法成本和效率方面的要求。
2.合理限定证人出庭范围的必要性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设定证人出庭的范围,只是原则性地要求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条规定了可以不出庭的证人范围,其中第三项从反向规定了应当出庭的证人范围,即“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根据该规定,大量案件中都存在对审判起直接作用的证人,这些证人都应当出庭作证。有学者假定该标准之下的证人出庭率为100%,同时在实证研究中将需要证人出庭的案件限定为存在事实争议的案件,结果显示,试点中证人应出庭率仅为5.3%。这也显示出,有关证人应当出庭范围的法定标准与实践标准(即以事实争议为基础的标准)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