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被起诉后,一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自保:
1、从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消灭、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角度表明自身义务的消失。
2、主张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3、主张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