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的规定,自2011年起,全国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将进行换届,依法直接选举产生新一届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做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对于巩固党的领导地位,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加强国家基层政权建设,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