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
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主要有四种:
1、是法律援助机构的专业人员;
2、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3、是公证机关的公证员;
4、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其中律师主要提供诉讼法律援助(包括刑事辩护、刑事诉讼代理和民事诉讼代理等)和非诉讼法律援助;公证员主要提供公证事项的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主要提供法律咨询、代书、普通非诉讼事项的帮助等简易法律援助。另外,在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下,有条件的社会团体中的法律工作者和一些政法院校的师生也可以适当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刑事案件;
(二)请在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劳动报酬的;
(三)因工伤请求赔偿;
(四)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
(五)请求国家赔偿的;
(六)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七)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
法律援助的考核奖惩有哪些?
考核奖惩
二、法律服务机构
1、法律服务机构在接到法援中心指派后应在2日内安排法律服务人员并告之法援中心;
2、承担对案件承办人的业务指导;
3、案件承办人遇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办理案件时,负责及时调换承办人并及时告之法援中心;
4、法律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法援中心指派。
三、法律服务人员
1、承办人员应在接到办案通知后,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做好代理的各项准备工作;
2、在办案过程中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与法援中心联系;
3、案件办结后30天内必须按规定将结案报告和案件卷宗送交法援中心。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发办案补贴费:
1、办理法援案件中向受援人收取费用或财物的;
2、由于承办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引起受援人投诉的;
3、案件办结后无正当理由卷宗不按时归档或归档材料不完整,经指出仍不纠正的;
4、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案件的;
5、按规定必须通案的案件无特殊情况而没有通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