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筹办批准书和筹办情况报告;填写完毕的申请表;拟定的培训机构的章程;管理人员、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和资格相关证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培训机构资产的有效相关文件、房产证或三年期的场地租约;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法律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