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实行为可诉性问题有一演变过程,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人民法院只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而对具体行政行为之外的其他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
可诉行政行为有哪些的特征?
可诉行政行为的特征是:
可诉的行政行为既包括法律行为,也包括实际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行为;
可诉的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也包括受上述职权支配的其他行为;
可诉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对象和事项而为的行为,也包括对象和事项中只有一项特定的行为;
可诉的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外部行为,也包括虽非外部行为但直接产生外部效力的行为;
可诉的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单方行为,也包括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根据《行诉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抽象行政行为可诉吗
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发布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包括哪些?
行政事实行为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行为,还包括与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相关的行为,如暴力的侵权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具有行政性、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可致权益损害性的三大特征。
行政事实行为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行为。
而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可诉
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