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若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要注意合同标的物是否符合约定或法定的质量标准,货物运输与交付关于风险转移的约定以及关于结算方式的约定。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而且由于买卖标的物的种类不同,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可能不同。若是买卖普通生活商品,可能就没必要写书面合同,若是买卖商品房,书面合同是必要的,且需要重点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