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中一般发包人和承包人会约定质保期(一般是一年),质保金一般是在质保期满后支付。但是,同时法律又对建筑工程作出了最低质量保修期限。例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就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质保金应当在工程保证期后允以返还,实际上,工程质保金的支付后应当在工程质量缺陷期后退还给承包方,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保修与质保金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支付(或从工程款中扣留)质保金有一定合理性,但得由双方约定,与法律关于保修期的规定并不冲突。如果合同只约定保修按国家规定,没有约定质保金,则随时可以要求发包方支付。当然还得具体分析合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