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执行需要哪些材料和流程
1、申请执行需要的材料是:
(1)申请执行书。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2、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等。
3、申请流程是:
(1)申请。
(2)受理。
(3)申请复议。
(4)发出执行通知。
(5)采取强制措施。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民事执行中有关期限规定
1、法院确定案件承办人的期限:7日内
(1)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
(2)承办人员确定后,法院要以适应的方式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符合回避条件的法官提出申请回避。
2、开始执行的期限:3日内。
(1)法院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3)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3、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的期限:3日内。
(1)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据。
(2)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执行法院应当根据这一规定,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对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的,要承担对自己举证不利的责任。
4、执行人员查证申请执行人举证线索的期限:5日内;
(1)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期限:10日内。
(2)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3)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4)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5、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期限:10日内。
执行过程中,根据案情的进展,法院对被执行财产需要实施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通过一定的方式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6、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的期限:5日内。
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应当根据法院的指定期限,完成协助执行义务。
7、审查执行异议的期限:15日;办理完毕的期限:1个月。
(1)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后,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2)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