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迁移户口和年纪无关。
一、办理本市城区户口迁出,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非投亲的需持住房证明;
2、由学生集体户口转入居民户口的,需持相关证明证件办理;
3、城区农业户口迁出的需持迁入地街、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证明;
4、城区与郊区及郊区之间的户口迁出需持迁入地公安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
二、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3、因国家计划内的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的,应提供《录取通知书》、《报到证》等相应的证明;
4、因入伍、出国、逮捕劳教、失踪等原因需注销户口的,应出示相应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