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情形不能认定为立功:1、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2、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3、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四种来源线索、材料不得认定为立功: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