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购买本市拆迁安置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职工本人 身份证 ; (2)公积金储存卡; (3)《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 (4)如果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在房屋入住后,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和拆迁安置补偿结算表以及入住证明 (包括水电气缴费凭证、有线电视用户证、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发票、物业公司出具的入住证明等)。. 职工配偶申请提取的,还另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 结婚证 或 户口 簿)的原件;同户直系亲属 (指与购房人在同一户口簿上的父母、子女)申请提取的,还另需提供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