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小木桥路470号
2、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高科西路551号
3、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南丹东路60号
4、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华阳路112号2号楼
5、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铜川路1809号
6、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广灵四路496-500号
7、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扬州路583号
8、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国货路288号
9、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永和路219号
10、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莘谭路392号
11、宝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友谊支路225号5楼
12、嘉定区法律援助中心:金沙路85号
13、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石化板桥西路364号
14、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乐都西路867-871号2号楼2楼
15、青浦区法律援助中心:青松路231号
16、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南奉公路8833号
17、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城桥镇人民路40号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