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后果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的债权债务关系灭失,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灭失,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时候,可以申请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权利的权利。
一、代位权的行使有哪些条件
代位权的构成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方式: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行使代位权的要求有哪些
行使代位权的要求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应当有合法的债权债务;
2、债务人应当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必须是非专属债务人本人;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无法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得超过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一种债权保护制度。债权保全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
三、代位权的诉讼效果是什么?
代位权的诉讼效果如下:
1、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确定的,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消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
2、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