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请求权的要求和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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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介绍了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生效,其中包括连带债务人一方向其他债务人行使债权时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规定,连带债务人一方对其他债务人行使债权时,必须由其他债务人支付自己的财产,双方共同免除责任。债权的条件包括债务人的共同豁免、财产上的履行行为和业绩不必超过其份额。此外,共同免除还涉及免除的效力、必要开支、非债务人原因造成的损害以及债权人请求或强制执行时的诉讼费用和执行费用等。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生效,届时任何与民法典相抵触的规定都将被废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将失效。《民法典》施行前规定,连带债务人一方对其他债务人行使债权的,必须由其他债务人支付自己的财产,双方共同免除责任。债权的条件是:首先,必须有债务人的共同豁免。所谓免除,是指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连带债务。所谓共同免除,是指免除的效力发生在全体债务人身上,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全部或者部分消灭。如清偿、代物清偿、定金、混淆、抵销等。债务人未取得免除行为前,不得行使请求权。财产上虽有履行行为,但仅具有相对效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第二,债务人应当具有财产上的履行行为。也就是说,共同免除是一种有偿行为,因此它包括清算、代物清算、抵销、有偿免除和混淆。虽然有共同的豁免,但没有任何财产的支付,如免费豁免,处方完成等,没有索赔。第三,债务人的业绩不必超过其份额。为了确立请求权,对于是否有必要超越其份额而享有请求权,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在立法案例中,只有瑞士《债务法》明确支持肯定,台湾学者郑健认为,从连带债务内外效应并重的精神来看,肯定是适当的。也就是说,当还款超过自己的份额时,超出部分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了别人。只有在存在清偿其他债务人债务的情形时,才有可能向其他债务人要求赔偿。
请求权的范围不同于无因管理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但更接近委托请求权。具体范围如下:
首先,捐赠金额。即支付金额或其他财产。根据请求权应当超过自己负担部分的观点,请求权应当限于超过自己负担的出资额。对于出资额低于共同免征额的情况,众说纷纭,但不超过共同免征额的后果并无不同,即出资额低于共同免征额时,差额产生的后果与免征额相同。因此,当免征额不超过赠与债务人的负担时,其他债务人只能主张自己的负担,但当免征额超过赠与债务人的负担时,不允许主张超过赠与额。其次,根据负担的比例,索赔人可以要求赔偿数额,并根据各自的负担向其他债务人索赔。第三,从法律利益的时间上免除。免责人清偿连带债务本息后,自免责之日起,可以主张原利息和法定利息。第四,必要的开支。共同免除的,应当计算包装费、手续费、手续费等不可避免的费用,并在必要的费用中加上免除后的法定权益。第五,非债务人原因造成的损害。索赔人不承担全部责任,豁免法造成的损害也可以是索赔的对象。如债权人请求或强制执行时的诉讼费用和执行费用。以低于市场价出售财产、借高利贷还款等损害能否作为债权标的,取决于债务人是否告知其他债务人,以及其他债务人是否不顾债务人的情况袖手旁观,这使得债务人难以寻求有利的方法和救济低价出售或借高利贷。
延伸阅读
结语: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生效,任何与民法典相抵触的规定都将被废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将失效。在施行前,连带债务人一方对其他债务人行使债权时,必须由其他债务人支付自己的财产,双方共同免除责任。债权的条件包括债务人的共同豁免和财产上的履行行为。债务人未取得免除行为前,不得行使请求权。财产上虽有履行行为,但仅具有相对效力,不能行使请求权。债务人的业绩不必超过其份额。请求权的范围不同于无因管理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但更接近委托请求权。具体范围包括捐赠金额、根据负担的比例索赔人可以要求赔偿数额、从法律利益的时间上免除、必要的开支和非债务人原因造成的损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二十条\t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04-04)\t第二十条\t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残疾人保障法(2018-10-26)\t第五十三条\t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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