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积金互认互贷是指不同城市之间互相承认公积金缴存月数、金额,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以在互认互贷的城市跨市申请公积金贷款。这样实际上就帮助了一些异地缴纳公积金,但是想回到其他城市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的用户。没有开通公积金互认互贷的城市,只认可本市缴纳公积金的月份、余额,不认可其他城市缴纳的公积金存续信息。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