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亲自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向,以及双方在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上的共识。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后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明;未提出申请的,离婚登记申请视为撤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