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保上限
上限: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9512元;下限: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3902元。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0.2-1.9%)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上海市下调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各0.5个百分点。此次调整,单位缴费降低1个百分点,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不变。
上海社保公积金基数
一、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各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当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18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6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7年月平均工资。 2018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8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者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缴存基数申报及调整时间 各单位可从2018年4月下旬起登陆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的基数调整专栏办理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申报。 2018年7月1日起开始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 三、缴存比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8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至7%。原则上缴存比例为各7%,企业可以根据沪公积金管委会〔2016〕10号文所列举的降低缴存比例的情形,选择各5%或各6%缴存比例,但应当通过集体协商,形成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专项协议,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表决通过,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再审批。 (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至5%,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住房公积金缓缴 符合规定情形的企业,可以按照沪公积金管委会〔2016〕10号文的相关规定,申请缓缴。 四、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五、月缴存额上下限 (具体见附表) (一)2018年度月缴存额上限 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2996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2140元。 (二)2018年度月缴存额下限 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322元。 此外,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136元,月缴存额下限为322元。 对部分实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单位职工,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可按该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的月缴存额缴存,但不低于322元。
上海社保卡怎么办理
上海社保卡办理指南:1. 办理对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16周岁的人,可以申领社会保障卡。2. 所需材料【申领登记表】填写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户籍证明】交验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图象信息】到指定地点提供图象信息。3. 办理流程【1】市民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到申领网点-信息核对-填写申领表-缴费-拍照、采集指纹-输入、审核上传-制卡-发放-领卡签收【2】为了保证卡面的照片质量,请您穿着深色、有领上装前往申领。0—6岁学龄前儿童申领无需拍摄照片。若发现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或与《户籍证明》)上的信息有不一致的情况,请拨打服务热线962222咨询。4. 费用标准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是由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核价后定为20元/张。5. 办理地址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卡申领点上海市区县社保卡服务网点。
上海社保卡换新卡流程
一、银行(社区)网点申领1.本人到银行(社区)网点2.填写申请表并签字3.集中制卡4.邮政快递法卡5.本人到银行网点开通金融、社保功能二、网上申领1.本人登陆网上平台2.注册并实名认证3.输入申领信息4.集中制卡5.邮政快递发卡6.本人到银行网点开通金融、社保功能
上海申领社保卡需要几天
上海申领社保卡的有效时间为30天内。《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中规定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市信息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发放社会保障卡。换领或者补领社会保障卡的,市信息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换发或者补发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