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公开原则其基本含义以下两层含义:
1、行政处罚的依据要公开;
2、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过程要公开,如依法表明执法身份、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公开、处罚决定公开等。
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原则的有哪些
1、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原则适用的情形有如果行政违法行为同时构成犯罪的,已执行的行政拘留处罚应当折抵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罚款应折抵罚金;如果被处以行政拘留的人在处罚前已被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也应当折抵。
2。
自愿原则的内涵是什么
自愿原则是中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公民、法人等任何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和民事活动中都必须遵守自愿协商的原则,都有权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独立自主地选择、决定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建立和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并同时尊重对方的意愿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或任何第三方。
什么是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公开原则是指行政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一律应当公开。这是20世纪中叶以后迅速发展和推广的一项行政法基本原则,体现在“政府公开”、“行政公开”、“情报自由“、“政府在阳光下”、“提高政府行为透明度”等口号中,不少国家陆续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行政公开的具体要求包括:
(1)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
(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
(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
(4)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公安行政处罚公开有什么规定
公安行政处罚公开的规定有: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情况公安机关适用公开听证:
第二百九十八条,听证范围(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百九十八条,听证范围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情况公安机关适用公开听证:
(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较大数额的行政罚款。较大数额的具体标准指: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
第二百九十九条,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
第三百条听证的举行
第三百零一条,听证的程序
(三)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
(四)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进行论证和辩论;
(五)听证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第三百零二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据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听证笔录,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作出具体决定。
行政处罚必须遵守哪些原则
1、对于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需要遵守下列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的原则;公正、公开的原则;和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