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保护法明确法律适用范围,完善管理体制,强化规划与管控,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黄河安澜无害、促进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作出针对性规定,加大保障、监督和处罚力度,有许多制度创新和务实管用的举措。
黄河保护法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作了哪些规定?
生态环境脆弱是黄河流域最大的问题。黄河保护法主要从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和加强污染防治两个方面,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作了规定:
在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方面。一是明确国家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坚持一体化保护与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二是要求编制黄河流域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统筹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三是根据黄河河源区、黄土高原、河口及三角洲等不同区域生态保护与修复要求,有针对性地规定维持河道湖泊天然状态、生态修复工程、防沙治沙、水土流失防治、小流域综合治理、整沟治理、淤地坝建设、生态补水等制度措施。四是对河流生态流量和湖泊生态水位管控、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重点水域禁渔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矿山生态修复等作了规定。
在加强污染防治方面。一是明确国家加强黄河流域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重点河湖环境综合整治。二是要求在黄河流域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调查监测、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三是对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口监管、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作了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十二条 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在已经建立的台站和监测项目基础上,健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文、泥沙、荒漠化和沙化、水土保持、自然灾害、气象等监测网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