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怎么提管辖权异议
首先明确一下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要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本诉的被告。第三人也是诉讼的当事人,但是第三人,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2、提出异议的时间通常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3、异议的对象只能是人民法院内部的管辖问题,即地域管辖或者是级别管辖。
二、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时怎么办
可想办法让法院移送案件。
在管辖权异议案件中,合同类案件较多。这是因为合同纠纷会牵涉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等多个地点,而很多情况下,这些相关地点的法院都拥有管辖权,此类管辖权冲突就使当事人在选择管辖法院上面临着第一次决择。然而,就是在这些管辖权异议比重较大的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现象比较严重,绝大多数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提出管辖权异议后能得到支持的只有5%左右。有的当事人是担心各地执法尺度不统一,同样官司不同判决,产生不利于自己的后果;有的当事人是企图争得管辖权,将案件移送本地法院审理,便于沟通,即使判决不利也可在执行上做文章;有的当事人利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裁判,并借此拖延债务给付期限。
异议人行使异议权不受任何限制,只要在答辩期内提出,无论证据情况如何,法院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且可以上诉。该规定对当事人行使管辖异议权没有相应的规制措施,这是管辖权异议滥用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
1、没有适当限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及上诉的条件。法律只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即可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对于当事人基于什么原因对管辖权有异议则在所不问。
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成本极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不需交纳费用,对不服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而上诉的,也不需交纳受理费。
3、缺乏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有效制裁机制。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即使不成立,也只承担被法院裁定驳回的后果,如因该异议的提出引起延缓诉讼的后果,异议人也无须承担责任。
三、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候,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形,那么对于这些特殊情形该如何处理呢?
1、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之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2、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致使案件标的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审查并作出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那个一并作出裁定。
4、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本诉当事人可以上诉。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
以上就是关于怎么提管辖权异议的全部内容了。总的来说,提起管辖权异议需要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且要适时地提出,这都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除此之外,民事诉讼法也对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会出现的一些特殊的情形有着具体的明确的规定,法院和当事人应该遵守。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可以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