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法律依据】: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
第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5%(含)以上的,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1%(含)—1.5%(不含)之间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在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第二条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我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我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我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