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过期以后是不可以使用的,因为身份证的相关情况在公安机关是有备案的,对于当事人的身份证已经到期的情况下,该身份信息是失效的,对于公民办理相关民事行为是无法处理的。
身份证使用日期到期后会被公安机关注销,不能继续使用。身份证有效期结束后,公安机关会将身份证信息注销,也就意味着持有者不能继续使用,这对他们外出购买车票、机票、投宿乃至办理金融、劳动的相关业务,都会造成不便。相应的身份验证系统在扫描身份证时,会显示无效。身份证可以用在许多地方,例如:购买火车票,购买飞机票,去外地上学,工作,出国等等,建议过期三个月前到当地机关办理新身份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式样为聚酯薄膜密封的单页卡式,证件采用国际通用标准尺寸,彩虹印刷,正面印有证件名称和长城图案背面登载公民本人黑白照片和身份项目。
第五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第六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七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
第九条 具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一条 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并在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加以注明。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第十三条 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十四条 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查验公民的临时居民身份证,被查验的公民不得拒绝。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身份证过期后是否可以使用的认定,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相关事项的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当地的公安机关来进行认定,造成了违法行为的还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