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不正常航班承运人服务和补偿规范》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不正常航班承运人服务和补偿规范》,除了春秋航空外。
赔偿标准1 延误预计在1—4小时以内(含4小时)的航班,及时向旅客提供餐饮。
赔偿标准2 在原预定航班离站时间后4—8小时(含8小时)内成行,还向旅客提供价值300元的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人民币200元。
赔偿标准3 在8小时以后成行的,向旅客提供价值450元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人民币300元。
该规范提出,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不正常,航空公司不承担补偿责任,机场或航空公司协助旅客联系餐饮服务和休息场所,相关费用由旅客自理。不过,也有例外:任何原因造成航班在经停站延误,航空公司应根据需要向经停旅客提供免费的餐饮服务和住宿场所,如航班备降。
航空公司在客票列明的离站时间24小时前已通知旅客航班取消,旅客接受变更航班或者选择退票,将无需补偿。如向旅客提供其他航班或其他运输方式,使旅客在原预计到达时间之后4小时内到达最终目的站,但旅客放弃该服务,也无需补偿。
该规范称,由于旅客拒绝上、下机造成的航班延误时间,不计入承运人原因造成的累计延误时间。
该规范适用于在国内运输过程中的不正常航班旅客服务中信息提供、航班服务,客票的退、改、签及补偿等,在补偿中分为非承运人原因和承运人原因。
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取消,无论何种原因,航空公司均应负责向经停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