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入本地户口需要首先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迁入人的居民户口本,身份证;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迁入人与户内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如果是农业人口的,需要出具村委会同意立户的证明。如果迁入地是农村地区或者城乡结合地区,那么需要向迁入地分县局人口管理部门咨询。准备好以上材料就可以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之后由迁出地公安机关在接到户口准迁证后办理户口迁出注销手续。然后当事人持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再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