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诉法明确规定了二审的期限(3+3=6个月)。第二人民法院对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这是上诉案件法定的审结期限,一般不能变更。但立法考虑到某些案件的复杂性,所以《民事诉讼法》又规定,如有特殊情况,在3个月内不能结案,需要延长审结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5款作出补充解释,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第2条第1款重申了这一点。
2、调解只是结案的一种形式,民诉法规定,民事案件一般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直接判决。也就是说民事案件可以调解结案,也可以判决结案。无论是调解,还是判决,均应遵守民诉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审判期限的规定。也就是说,二审一般不超过3个月,即使经过院长批准,需要延长的,也不能超过6个月。
3、如果超过6个月尚未结案,你可以向该院院长或者检察院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