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谁出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勘验、翻译、评估等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2012年6月7日上午8时许,驾驶员车-勇借用秦-宏的小轿车,在316国道某路段碰撞了横穿公路的齐-梅,经法定机构鉴定,齐-梅为十级伤残。车-勇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秦-宏所有的小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
【分歧】
对齐-梅进行鉴定所产生的鉴定费由谁支付存在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鉴定费应由肇事者承担。理由是“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七)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以此推断保险人不承担鉴定费,而由肇事者车-勇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鉴定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理由是“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没有明确的赔付项目,也没有明确规定鉴定费的负担,不能因此推断保险人不承担鉴定费。针对被保险人秦-宏而言,在保险条款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禁止被保险人秦-宏获取保险利益,所以鉴定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一是鉴定费属受害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力与责任,结果与车-勇有因果关系,并由其承担;本案中车-勇驾驶的肇事车投交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未约定鉴定费不负担,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应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鉴定费在保险理赔限额范围内,由保险公司理赔;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鉴定费属于必要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三是如果本案只是投交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其条款的第八条(二)、(三)款有明确赔付项目,鉴定费并没有在赔偿项目之内,所以保险人不承担鉴定费,由肇事者车-勇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