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农业土地经营效率低
中国农村的土地特点是“小而散”,且大多都是以个体家庭单位为基础进行耕种,这种经营方式不但不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还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农民的积极性,延缓了现代农业的发展进程。农业的经营离不开资本和人才的双重引导,缺离这两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农业的经营得不到改善,会导致一系列的土地问题
(2)土地闲置问题严重
在当今社会,农村土地闲置荒废现象严重,农村土地闲置是当前新形势下“三农”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随着原有的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影响土地流转情况,农业带来的经济效益低,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城乡一体化和开发商的大量“囤地”活动导致了土地的大量闲置。
(3)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一直存在两大“制度缺陷”:一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单向性地向城镇国有土地转移,由此造成了农业耕地资源大量流失和浪费的现象;二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隐含着“土地产权模糊”和“集体成员权平等”的平分机制,由此造成了地权分散化和经营细碎化的趋势不断加剧,严重地影响和制约现代农业的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