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收集证据的方法:
1、婚姻关系的证明材料,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或婚姻登记部门的证明书;
2、财产证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后共同购置、婚后继承,婚前个人财产,财产的来源、价值、夫妻共同使用的年限,及家庭共同财产的情况;
3、夫妻纠纷因打架引起伤害,应提供医院诊治记录、居委会证明、法医鉴定;
4、子女的情况,具体说明是婚生子女、还是继子女、收养子女、已死亡子女、送养子女的基本情况;
5、家庭住房,是谁所有、共有或租赁、借用、离婚后住房安排意见,迁出去向、接收方意见、单位证明等;
6、认为有第三者插足的、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及基本情况及有关证据、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
7、有生理缺陷的,提供法医鉴定或医院鉴定,患有精神病、痴呆病、性病等,要提供患病时间、医院诊治证明、结婚时有无隐瞒等证据;
8、能证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可能需要鉴定的证据,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确保证据不被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