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公司开通社保需要的资料具体如下:
(1)单位公章及法人章、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税收登记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社会保险登记表。
2、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1)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2)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3)社会保险登记证;
申请变更登记单位提交材料齐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由申请变更登记单位依法如实填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归入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
3、新公司开通社保的参加条件:
(1)缴费单位必须在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北京市有关政策同时办理几项社会保险登记。
(2)缴费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及时到工商企业执照注册地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所(地址)所在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