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青岛的企业,从大连购进干海参,大连企业给我公司开具13%增值税税率的发票。我公司对外销售如何适用税率?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9条规定,农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中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关于动物类具体征税范围规定,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销售干海参,属于农产品,适用税率为13%.而贵公司在购入干海参后进一步加工,如果只是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仍属于农产品,适用税率为13%;除此之前其他方式的加工,不属于农产品,适用税率应为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