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_x000D_
1、被鉴定人出入院记录;_x000D_
2、被鉴定人病历本;_x000D_
3、被鉴定人疾病诊断书;_x000D_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_x000D_
5、被鉴定人身份证明材料;_x000D_
6、伤残鉴定委托书等。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_x000D_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_x000D_
(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_x000D_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_x000D_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_x000D_
(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_x000D_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_x000D_
(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_x000D_
(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_x000D_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