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趣班不属于抚养费范畴。抚养费是指正常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以必要为限。兴趣班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子女就读兴趣班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支付。
双方对于孩子的抚养费可以综合考虑家庭的经济状况,孩子的受教育情况等等来进行综合判断,要坚持从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