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网消息 近日,原乌兰察布市副市长赵锦受贿一案于近日公布了刑事判决书。赵锦收受包括内蒙古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禹节水)在内的多方贿赂共计154余万元,另其有近446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最终获刑11年,并处50万元罚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赵锦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人事调整、录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26名行贿人共计154万元,大禹节水总经理“榜上有名”。
大禹节水(300021)于2009年10月在在创业板上市,是国内第一家专业从事节水灌溉材料供应和工程施工的上市公司。
判决书透露,赵锦曾收受大禹节水5万元贿赂款。2013年7月,时任大禹节水总经理刘某请求赵锦帮助解决四子王旗政府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刘某证言表示,请求帮忙时他就交给赵锦5万元,赵锦答应帮忙后,2013年底,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就拨付大禹公司2千多万元农机补贴款。
另外,赵锦还犯玩忽职守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赵在工作中由于疏忽大意,明知宏基公路公司工程款应由察右中旗交通局支付的情况下,擅自指派风电办向其支付工程款230万元,未按正常工作程序协调指导组织实施,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35万余元。
据法院调查,赵锦共有财产近1617万元,其中合法收入720万元,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所得近451万元,尚有近446万元不能说明来源。
法院认为,赵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最终赵被判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追缴不明财产44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