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护途径,物权受到侵害有四种解决途径,即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二)请求确认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这一请求权可以向对方当事人主张,也可以通过仲裁部门或法院主张;
(三)请求返还权,权利人可以请求无权占有动产一方返还原物,这一请求权可以向对方当事人主张,也可以通过仲裁部门或法院主张;
(四)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权,当有妨害物权行为或者可能妨害物权情形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五)请求恢复权,权利人可以请求造成动产毁损的责任方,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